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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生育登记网上办理

时间:2024-02-11 16:50:27
武汉生育登记网上办理

武汉生育登记网上办理

武汉生育登记网上办理,在我们生活当中,我们的科技也越来越发达,现在都是网络时代了,连一些办理保险都可不用去线下登记办理了,直接在网上就可以了,下面小编整理了武汉生育登记网上办理。

  武汉生育登记网上办理1

一、如何办理生育就医登记?

参保职工在诊断妊娠后,生育或实施流引产、计生手术前,可通过湖北医保服务平台网站或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简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生育就医登记申请审核通过后,女职工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持男职工社保卡,在全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检、生育分娩,其医疗费用可直接刷码(卡)结算,并按政策享受待遇。

二、办理入口/流程:

(一)网上申请。

申请平台:湖北医保服务平台

申请流程:参保职工通过电脑端进入湖北医保服务平台进行申请,在首页地区栏选择“个人登录”,进入“个人网厅”→“我要办”→“生育登记”,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即可

(二)到社保机构申请。

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可携带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单位所属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武汉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诊断妊娠后,可携带身份证和结婚证到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就医登记。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武汉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生育登记】可获武汉生育就医登记网上办理入口、详细流程、经办机构地址电话、报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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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前办理生育就医备案登记

参保人在诊断妊娠后,生育分娩或实施流引产、计生手术前,应及时办理生育保险就医备案登记。生育就医备案登记申请审核通过后,女职工持本人医保卡、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持男职工医保卡在全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检、生育分娩可直接刷卡结算,按政策享受待遇。

当前,由于全省医保信息系统升级,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办理尚未恢复。为确保我市参保人及时享受生育医疗服务,近日,武汉市医保部门已经开通临时性的绿色通道,在医保系统升级期间,有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可进行生育就医备案登记。

登记方法介绍

线上登记

我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和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湖北医保服务平台”(https://ybj.hubei.gov.cn/hubeiHallSt/web/hallEnter/#/Index)进行申请,同时需将结婚证有照片的那一面拍照发送至参保单位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邮箱。

线下登记

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可携带资料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到参保单位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系统恢复后可申领生育津贴

由于医保系统升级,此前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参保人员可办理补登记和结算手续,医疗机构无法补办生育结算的,参保人员已用现金垫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可到参保单位所属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

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到职工参保单位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待遇申领手续。医保系统升级后,参保人员生育津贴申领业务暂停。截至目前,我市尚未接到生育津贴申领服务恢复的通知。系统上线后参保单位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补办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此外,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诊断妊娠后,携带身份证和结婚证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即可办理生育就医登记。

据介绍,我市医保系统升级完成后,生育保险备案登记和生育津贴申领会更加方便;关于生育保险相关医保服务恢复的情况,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武汉生育登记网上办理3

武汉生育保险网上登记

用人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登录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的网上社保办事大厅点击“单位办事”或“个人办事”。

1、单位经办人员点击“单位办事”后输入“用户名”及“密码”进入“单位网上业务”,点击“单位业务办理”,选择“生育就医登记受理”。

2、职工本人点击“个人办事”后输入“用户名”及“密码”(手机下载“武汉人社”APP注册“用户名”及“密码”)进入“个人网上业务”,点击“生育就医登记”选择“生育就医登记受理”。

3、单位经办人员或参保职工本人录入信息后填写手机号码,系统进行验证并绑定。

4、上传参保人结婚证扫描件(生育二孩以上还需上传生育服务证扫描件),确认提交。

拓展知识:

武汉生育津贴怎么算

(一)待遇享受天数:

1、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

(二)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

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

产前12个月内该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三)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

(四)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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